案情简介:2010年4月徐某某骑电瓶车送孙子上学,在某路口过马路时与右转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徐某某小腿骨折,当时交警认定小轿车付主要责任,徐某某付次要责任,小轿车车主顾某某将徐某某送至长海医院之后再未探望也未支付任何费用。
徐某某伤愈出院后多次找顾某某协商解决赔偿一事,最终协商未果,徐某某无奈找到秦玲律师。
案件经过:秦玲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准备好诉讼材料递至法院,法院按照程序组织了调解,但由于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态度强硬,未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根据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结果主张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了受害人大部分的诉讼请求,包括律师费,维护了来沪打工外地人的合法权益。
秦玲律师评析:
受害一方与责任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尽快诉讼,律师费也可一并主张。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属于常见的简单事故责任,通常交警会当场做
出认定,因此对事故认定不服的,要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起复议。秦玲
律师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在认定责任时,由于机动车有交强险就认全责的情
况,结果自己不仅需要承担超出及不属于交强险范围的赔偿金额,还会遇到再次
购买交强险提高保额的情况,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员,谨慎认责,对认定不服尽快
提出异议。